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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——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

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
2007-12-24

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——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

【发布部门】 海关总署【发布文号】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7-12-24【实施日期】 2008-01-0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海关总署公告

(2007年第74号)
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对尿素(税则号列:31021000)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%的暂定关税;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%的暂定关税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%的暂定关税。

二、对磷酸氢二铵(税则号列:31053000)、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(税则号列:31054000)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%的暂定关税;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%的暂定关税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%的暂定关税。

三、对硫酸及有烟硫酸(税则号列:28070000)开征税率为5%的出口暂定关税。

特此公告。
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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